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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财务制度
2019-01-14 18:5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部门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真实反映部门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建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部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部门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部门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部门财务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 部门领导对部门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制定审核的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财务决算、部门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部门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第八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协助领导管理财务工作。

第九条 党政领导统一组织和管理部门的财务工作,对部门财务运行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 部门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按照财务处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授权范围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财务工作事务,进行财务工作核算,实行财务工作监督。

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务工作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财务工作法》和《财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及其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对认真执行《财务工作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工作人员和财务负责人,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部门保障财务工作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财务工作职责的财务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是根据部门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部门财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超出部门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不可预测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优先保证人员经费,保障基本运行,保障教学科研经费,保障重点项目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必须在预算控制下进行。收支预算要自求平衡。

第十六条 部门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等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部门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政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人员负责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部门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的程序和范围,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制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部门开展各类培训的收入资金及学校拨付的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学校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二条 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部门资源积极组织创收。培训收入等创收资金按学校分配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处负责。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向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规范票据管理。部门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部门开展培训及日常工作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部门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部门开各类展培训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部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部门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报校财务处和主管部门备案,部门不得制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 部门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部门党政负责人是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制。经费审批人对审批事项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经手人对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部门应建立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制度,以保证经费支出合法、合规、合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部门从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学校相关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九条 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条 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未经部门财务处报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部门领导批准,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二条 部门财务工作人员有权按《财务工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部门的财务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财务工作业务,对各项财务工作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部门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每年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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