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与行政领导一起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
第二条 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班子廉政建设,提高班子整体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三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针对教育教学改革、行政管理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保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推进落实。
第四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抓好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做好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五条 负责单位的党建工作,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训、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干部选拔、培养、考察、使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第九条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的人才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做好常规性事务或突发性事件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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