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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3-09-30 14:39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院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和培养优秀人才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认真履行入党手续,严格工作程序。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坚持“早选苗、早培养、早成熟、早发展”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把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涌现出的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增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掌握广大师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明确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努力方向。

  对进校前提交过入党申请书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和职工,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有关材料,并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主动向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书面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如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也要及时递交自己对事件的思想认识情况。

  第八条 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审查通过,报党总支审核。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 1 ~ 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培养联系人要密切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实际,认真负责、经常地同被培养联系人谈话,了解他们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培养联系人要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工作,根据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实际,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内容要真实、具体、正确。填写考核表要注明联系人姓名、时间,以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查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填写一次,要及时填写,不能到发展前追记或突击填写。首次填写要注明党支部列为培养对象的时间。

  培养联系人如有变动,要如实说明变动的原因,党支部再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同时,培养联系人的变更情况应在考核表上有所说明。

  培养考查情况内容:在一定时间或学习、工作告一段落时,填写培养考查情况和本人主要表现,包括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入党动机以及学过哪些党的建设的书籍等。

  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党支部要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对毕业生离校或调离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转到新单位党组织或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各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十二月中旬将下年发展计划报院党总支,根据进展情况,下年九月份可调整一次。制定发展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分指标,卡比例的做法。严禁突击发展,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应按相应的推荐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将优秀的共青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并填写《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第十四条 积极分子入党前要经学校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组织发展公示制度。

  公示目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公示范围:所在院系、工作单位。

  公示时间:上报发展计划、预审材料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一到两周。

  公示方法:⑴张榜公布;⑵在全体会议上宣布。

  公示内容:⑴公示对象个人有关情况;⑵公示对象学习或工作基本情况。

  民主监督:⑴群众对公示对象或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反映;⑵对群众意见要实行登记制度、核查制度、保密制度,对诬告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法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满一年者一般不予发展。

2 、群众意见较大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者,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3 、发展学生党员,其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全班前三分之一,且无任何违纪现象。对于学习成绩一般者,应着重考察其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班级中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需要作书面说明。

4 、未经党校培训或虽培训但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

5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6 、未经公示、公示不符合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反映且情况尚未核实或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者,不予批准发展或转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报党总支逐级预审。

  第十九条 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材料预审合格后,将发展对象名单上报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正式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经审查同意并通过公示后,由党支部确定 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在本单位内自行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对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应及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党员的 2/3 方才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具体程序是:

1 、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 、入党介绍人向与会党员汇报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包括工作和学习表现、群众意见、政审结论和进行公示的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 、支部党员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 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应暂缓表决,待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后,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按审批权限报党总支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审批新党员之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态度以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工作学习表现等,要肯定成绩,鼓励进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未经谈话,党总支不能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党总支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尽快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新党员的入党时间是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对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材料,退还所在支部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申请人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 2 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定期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听取群众意见、集中培训、安排社会工作、进行实践锻炼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一般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介绍人如外出或调离,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每季度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党支部要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单位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归入本人档案。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 30 天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如遇预备期满需要转正时,一般 6 个月以内,由原所在党支部讨论; 6 个月以上则由进修所在党支部讨论,原所在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转给进修所在党支部。

  从外单位转入学院的预备党员,入校前预备期已满但因故未能按期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和办理有关手续。原所在党组织已讨论作出延期转正处理的,由接收的党支部在延期内根据原所在党组织的书面介绍和意见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办理有关手续。

  入校不满 6 个月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各党支部认为必要时,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期讨论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可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需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的预备期起始时间自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

2 、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 、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 、公示(公示的内容、程序按照第十五条进行)。

5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会议程序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的会议程序)并写入《入党志愿书》。

6 、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 、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 、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不足,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3 、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 、入党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七条 总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要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预备党员的党龄是以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对于组织上的原因,造成延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只要本人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转为正式党员,党龄从其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党支部要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材料,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存。

  对于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做好工作,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并接受考验,继续以党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了党员条件,可按正常组织程序讨论转正。

  对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要有事实根据,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其审批后的《入党志愿书》要存入本人档案。如再经过长时间的考察与教育,具备党员条件,可重新申请入党。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总支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做好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党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时向党总支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发展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一经发现,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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