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上级党委关于党费收缴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五、党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八、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党支部及时将党费上交党委党费管理部门。
九、本制度如与中组部和上级党委的精神相悖的,按中组部和上级党委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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